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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月亮湾新房秘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购房合同吗

编辑:臻房小袁日期:2020-03-16 16:05:02 浏览量(

摘要:海南月亮湾楼盘,预售合同不是文昌月亮湾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购房合同吗 海南买房,月亮湾买房已经是我们茶余饭后必谈论的头等大事。已经买完房或正在月亮湾买房路上的,多少都会倾其一生为房子而努力!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购房合同吗

预售合同不是文昌月亮湾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指月亮湾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出卖人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售人,买售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醉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月亮湾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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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事项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无效。但是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已取的,有效。

2、月亮湾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是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内容,未在合同中体现,也应视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

3、未订立合同前的定金,因一方当事人原因未订立合同的,按定金规则处理。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签定,返还定金。

4、商品房预购协议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认定该协议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未办理备案登记,合同不因此无效。但当事人约定备案登记为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即使房屋已交付第三人使用,该合同也无效。

月亮湾买房优势:文城至月亮湾全程需12元,文昌文城到月亮湾起步区有旅游专线,该旅游专线车途经庆龄路、滨湾路、清澜大桥、龙楼镇到达月亮湾景区,每天往返共8个班次。,海南月亮湾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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